(2016)吉0721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劳淑玉诉被告张天然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淑玉,张天然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627号原告:劳淑玉,女。被告:张天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淑玉诉被告张天然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劳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