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林改与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林改,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882号原告:翟林改,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锦成西二街6号第四层。主要负责人:唐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锦成西二街6号5楼。法定代表人:李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该公司员工。原告翟林改与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翟林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林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林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翟林改负担。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瑞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