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作喜与李连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作喜,李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高作喜,男。被执行人:李连云,男。申请执行人高作喜与被执行人李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818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2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商业用房予以续查封。(暂且不宜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