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德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1,邢某2,邢德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2,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被告人邢德然,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4月1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德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邢某2,被告人邢德然及辩护人毕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德然家与杨某2家因宅基地产生矛盾。2016年4月15日晚8点左右,邢德然的母亲张某与杨某2的妻子邢某3发生口角,邢德然闻讯赶到,与杨某2、邢某1(邢某3的弟弟)等人发生打斗,邢德然用菜刀背将邢某1眼部砍伤。经鉴定,邢某1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邢德然供述,被害人邢某1、邢某2陈述,证人邢某3、杨某1、邢某4、王某等人证言,河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德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要求被告人邢德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2要求被告人邢德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人邢德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德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鉴于本案系邻里间纠纷引起,事发后被告人邢德然未逃离现场,主观恶性小,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邢德然适用缓刑或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德然家与杨某2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16年4月15日晚8点左右,邢德然的母亲张某阻拦杨某2家垫房基,与杨某2的妻子邢某3发生口角,邢德然闻讯赶到,与邢某3的弟弟即被害人邢某1、邢某2等人发生打斗,邢德然持菜刀将邢某1、邢某2致伤。经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邢某1左侧眶内、下壁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一级;邢某2左上臂疤痕,其损伤属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5月9日、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分别在沧州市中心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3天,花费医药费21160.0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00元;误工费4335元;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护理费4738元,出院后需一人护理,护理费2005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酌定3000元,共计经济损失42938.0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2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9日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3天,花费医药费2872.06元;误工费163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护理费431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共计经济损失4266.06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邢德然供述证实,2016年4月15日晚8点左右,在其家房后,邢某2、邢某1、杨某2、邢某3打其母亲张某,其冲上去推他们,邢某2、杨某2等人打其,其回家拿了菜刀把邢某1、邢某2划伤,后警察来了把其带走。2、被害人邢某1陈述证实,2016年4月15日晚7点多,其和其兄邢某2帮其姐邢某3家拉土垫宅基,邢德然的母亲张某和媳妇拦着拉土车不让过,邢某3和张某发生冲突,相互抓挠,其和邢某2拦架,邢德然拿着菜刀过来,质问谁打他母亲了,其回了一句,邢德然朝其面部砍过来,砍在左眼部位。3、被害人邢某2陈述证实,2016年4月16日晚8点左右,其和弟弟邢某1帮其姐家垫宅基,邢德然的母亲张某搬了张床挡着拉土的车,其姐去拽张某,被张某咬了手,其和邢某1拦着,邢德然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砍了邢某1脸上一刀,砍了其左胳膊一刀,后其和姐夫杨某2把他摁住,抢下菜刀。4、证人邢某3证言证实,2016年4月15日晚8点左右,其家拉土垫房基,其弟弟邢某1和邢某2帮忙,张某搬了床在房基大坑的路口躺着不让拉土的车过,其拽她,她咬住其左手,其与张某滚在一起。过了一会儿,张某的儿子邢德然拿着菜刀从家出来,砍了邢某1的面部一刀,邢某2冲过去,被邢德然砍伤了左胳膊,后其丈夫杨某2和邢某2把邢德然的刀抢下来,摁住他报了警。5、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15日晚8点左右,其家雇车拉土垫大坑,张某在大坑边搬了个床躺着挡着,其母亲邢某3和张某发生厮打。后来张某之子邢德然拿着菜刀跑过来,一刀砍在其二舅邢某1的左眼部位,又砍了其大舅邢某2左胳膊。邢某1倒在地上捂着眼,邢某2和其父杨某2夺下邢德然的刀,把他摁住。6、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16年4月15日晚八点左右,其家找车垫房子东边大坑,张某不让垫,其妻子邢某3与张某发生厮打。后来张某的儿子邢德然拿着菜刀从家出来,砍了其小舅子邢某1脸上一刀,邢某1倒在了地上,邢德然又抡刀砍其大舅子邢某2,邢某2用胳膊挡了一下,其搂住邢德然,把他手里的菜刀夺了下来,其和邢某2、邢凯把邢德然摁倒在地上,等着派出所的到了。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因为其家房后的那片空地,村委会未经招标卖给了邢某3家,其家不同意。2015年4月15日晚七点多,邢某3家雇翻斗车往其家房后大坑拉土,其就搬了个床坐在房后边拦车,被邢某1摁倒在地,邢某2骑在其身上踹、打,后其就昏过去。8、证人邢某5证言证实,2016年4月15日晚七八点左右,在其娘家房后面,邢某3拿着鞋打其母亲张某,其去拦,邢某2和邢某1打其,其起来后看见杨某1和杨某1的对象打其嫂子魏某,其又去拦,杨某1的女婿拽着其,杨某2用棍子打其腿,后来其挣脱回院。过了十来分钟,其回到现场,邢某3还打其母亲,其去拦,邢某1把其拉到沟边,其回到娘家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再次回到现场,其母亲在地上躺着,杨某2、邢某2、邢凯他们摁着其哥邢德然,同村的老张把其母亲背回家。9、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其家房后边有个坑,是个空地,因为那个坑,其家与杨某2家有纠纷,杨某2家拉土垫那个坑时,其婆婆张某挡过他家几次。2015年4月15日傍黑,其听见房后边有人嚷叫,出去看见邢某3把其婆婆骑在地上薅头发,邢某1用铁锨拍其婆婆后背,其拿出手机录,邢某1抢过手机打其,将其踹在地上,邢某2打了其脸一巴掌,紧接着,杨某1摁着其,杨某1的老公和他爸爸杨某2对其拳打脚踢,这时,其小姑子邢某5和他对象来了,过去拦时,也被杨某2打了。邢某5刚到现场,邢德然就到了,他见杨某2家的人打其婆婆,就过去拦着,也被杨某2家的人打了,后邢德然跑回家拿了把菜刀出来,和邢某1等人打起来。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晚8点左右,村支部书记张聚增打电话说邢德然把邢某1砍了。其赶到杨某2的房子北边,杨某2和邢某2正摁着邢德然,邢某1被送去医院,邢某2的左胳膊上也有一处刀伤,后派出所民警赶到,把邢德然带走。杨某2家垫大坑,大坑是交了钱办了证的,邢德然家以前想要这个大坑,但是不拿钱,后来就卖给了杨某2家。因为杨某2家垫大坑,邢德然家不让垫发生打架的事。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那天晚上,其听见外边有打架的声音,到了现场才知道是邢德然和邢某1他们打架了,邢德然的母亲在地上躺着,其把她背回家。12、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邢某1左侧眶内、下壁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一级。邢某2左上臂疤痕,其损伤属轻微伤。13、河间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提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14、河间市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6日20时许,河间市兴村镇西张村村民杨国土报案称其小舅子邢某1被邢德然持刀砍伤眼部,杨国土等人已将邢德然控制。出警后,杨国土等人将邢德然交该所。15、河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16日,邢德然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6、视听资料证实,打架后的出警经过。17、户籍证明信证实,邢德然出生于1989年7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质证:1、沧州市中心医院2016年6月6日诊断证明书证实,邢某1于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5月9日住院治疗,建议院外继续治疗。诊断:眼睑皮肤裂伤OS、结膜裂伤OS、眼前房积血OS、眼球挫伤OS、睫状体脱离OS、视神经挫伤OS、眶骨骨折OS。2、沧州市中心医院医药费单据证实,邢某1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5月9日住院24天,医药费12865.82元。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邢某1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住院治疗。诊断:左眼睫状体离断,左眼房角后退,左眼脉络膜脱离,左眼低眼压性视网膜病变,左眼眶壁骨折,左侧肱骨骨折术后,右侧胫骨骨折术后,部分气管切除术后。建议全休两周。2016年6月29日西区眼外伤史翔宇主任门诊复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2016年6月22日出院记录证实,院外继续抗炎、对症点眼治疗。全休一个月。4、北京同仁医院医药费单据证实,邢某1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住院9天,医药费8294.26元。5、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急诊病历、入院记录、长期医嘱单及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等证据。6、河间市兴村乡西张庄村卫生室2016年5月10日、5月20日处方笺各一张证实,邢某1药费840元。此证据不是正式的医疗费票据,不予采纳。同仁医院急诊小卖部2016年6月23日租床费单据一张(无章)证实,租床费160元。此票据不是正式的医院发票,不予采纳。北京馨笆海餐饮有限公司东城第五分店发票一张证实,餐费386.79元。此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7、交通费票据证实,交通费4000余元。根据就医地点、次数考虑3000元为宜。8、鉴定费2800元。因未评出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此两项的鉴定费用1400元自行承担,故鉴定费1400元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2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质证:1、沧州市中心医院医药费单据证实,邢某2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9日住院3天,医药费2872.06元。2、沧州市中心医院明细报表一份。本院当庭出示河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邢某1的损伤不构成伤残;两次住院治疗的误工期80天,护理期70天,营养期60天,一人护理;无后续治疗费用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德然因邻里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邢德然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42938.0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4266.06元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超过本院确定的赔偿数额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邢德然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系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依法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邢德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德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邢德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经济损失42938.08元(本项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邢德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2经济损失4266.06元(本项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凤柱审 判 员 魏红芳代理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哈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