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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9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友民与惠州优车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友民,惠州优车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民初9089号原告:毛友民,男,汉族,1992年10月0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惠州优车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邮电局对面2-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证:592113876法定代表人:朱文峰。委托代理人:彭辉生,系公司员工。原告毛友民与被告惠州优车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友民、被告惠州优车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毛友民诉称,2016年7月13日原告欲向被告购买一辆2012年款比亚迪1.5TG6二手小轿车。在原告实际看车过程中,原告怀疑车辆大灯、轮胎等多处存在问题,但被告销售人员反复承诺该车辆没问题。在被告销售的反复引诱催促下,原告向其销售人员以微信转账方式先行缴纳了1500元定金。双方协商确认,该车辆真实状况是否与被告单方面描述一致必须经过瓜子二手车网检测上架没问题原告才正式购买。第二日,双方约了瓜子网检测师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第三日,原告却收到涉案车辆在车速拍检测上架通过的短息,原告误认为车辆已经检测通过了。被告又以上午办理过户为由诱导原告先支付了4成车款即20000元。后原告得知,车速拍的检测上架标准远低于瓜子网的标准,涉案车辆经检测存在6处重大修复痕迹,根本不符合原告的购买条件,且被告也根本未将涉案车辆过户给原告。再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相关定金及购车款均遭到拒绝,且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已经将涉案车辆另行出售。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车辆不符合原告购买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欺骗、隐瞒、引诱的方式收取了原告定金及车款共计21500元,后又单方面将涉案车辆擅自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己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如诉所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2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惠州优车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不是我们抵押的,是朋友代卖的,对方也有找第三方看过车,对方的20000元并非全部车款,还有2600元是过户手续费。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以总价5万元,过户费2600元,先支付定金1500元的方式购买一辆2012年款比亚迪1.5TG6二手小轿车,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缴纳了1500元定金,随后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原告作出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情形。原、被告又协商是否该车与被告单方面描述一致必须经过瓜子二手车网检测上架,原告才正式购买。2016年7月14日,双方约了瓜子网检测师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2016年7月15日,原告支付了购车款20000元。庭审时,原、被告均称没有收到瓜子二手车网检测结果,原告称因涉案车辆的检测结果达不到瓜子二手车网上架标准,而是收到瓜子二手车网旗下的车速拍(该检测标准低于瓜子网的标准)的检测结果,涉案车辆经检测存在6处外观修复。原告表示因存在6处外观修复问题,不再购买涉案车辆,故被告已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其他人。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500元及20000元购车款的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原、被告对涉案车辆达到怎样的检测结果,双方口头约定不明,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过错相当。因此,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公平考虑,被告应将定金1500元返还给原告。至于被告辩称已实际支付2600元过户费的问题,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原告表示不再购买涉案车辆且该车已实际出售给其他人,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被告应将购车款20000元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州优车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毛友民返还定金1500元及购车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应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在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惠州优车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慧婷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