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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410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