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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车亿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亿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646号罪犯车亿桂,男,1970年6月3日生,国籍不明,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丹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亿桂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4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车亿桂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车亿桂与白英女在朝鲜结识,车提出走私冰毒到中国贩卖。二人达成共识后,白找到中国人张某某联系买家。2008年10月初,车携带少量冰毒样品到中国交给白和张,白交给车4800美元用以购买冰毒。同年10月21日上午,车携带购买的冰毒再次从朝鲜来到中国找到白和张,车、白准备以每公斤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联系买家贩卖。当日13时许,车、白在东港市华能宾馆附近准备贩卖时被抓获,当场缴获一袋装有白色结晶体的塑料筒。经鉴定,该白色结晶体重26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车亿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车亿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