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4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小古林集团有限公司、孙鹰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小古林集团有限公司,孙鹰,亨通信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信泰,许馨,高辰泰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小古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上古林海鲜街。法定代表人:刘俊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鹰,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亨通信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来雨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高信泰,总经理。原审被告:高信泰,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梨园监狱。原审被告:许馨,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审被告:高辰泰,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小古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鹰、原审被告亨通信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信泰、许馨、高辰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小古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小古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小古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天津小古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庆速 录 员 元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