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许XX与北京XXX整木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北京XXX整木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许XX,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X**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本院在执行许XX诉北京X**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整木家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XX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XX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X**整木家居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