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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张前林与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前林,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前林(曾用名张祥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李祥元,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天马大道路东。法定代表人:仝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贤,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武威人,住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前林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前林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调解处理其与被申请人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在没有审查田云山代收213000元货款的情况下,就要求其签字确认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而且协议内容也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依法再审。被申请人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交意见称,原审中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当时申请人张前林并没有提供所谓田云山代收货款的“借条”,也未陈述有关事实,故原审法院的调解程序不违反自愿原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也不违法。我公司未给田云山授权收取货款,申请人新提供的委托书上的印章是虚假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借条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和本案也无关联,而且新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是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法定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调解时,充分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再审申请人张前林并未提供其所称田云山代收货款的“借条”,也未陈述有关情况,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法,故申请人所持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张前林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前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王天雄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