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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利与贾立军、马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贾立军,马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37号申请人张利,男,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居民。被执行人贾立军,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马秀丽,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申请人张利与被执行人贾立军、马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利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立军、马秀丽与申请人郑晓东达成和解,申请人郑晓东提出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