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利与贾立军、马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贾立军,马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37号申请人张利,男,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居民。被执行人贾立军,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马秀丽,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申请人张利与被执行人贾立军、马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利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立军、马秀丽与申请人郑晓东达成和解,申请人郑晓东提出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