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民初8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洪,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洪,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594号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338415X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清明桥55号。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系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洪,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韦军,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洪、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