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韦尚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2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韦某,男性,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23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23日7时,被告人韦某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红星社区E指缘网吧内,发现被害人李某坐在网吧椅子上睡觉,双手拿住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元)放在肚子上。韦某便将李某的手机偷走准备逃出网吧,被网管曾某发现后,曾某叫醒被害人李某一起去追赶韦某,韦某在逃跑时将盗窃的手机放在一辆汽车的车头后继续逃跑,后被巡防队员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情节等从重情节,以及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耀 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娟(兼)书 记 员 陈 雪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