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庄建成与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何志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建成,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何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46-1号申请执行人庄建成,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意、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杨塘垅,组织机构代码:L4748770-1。法定代表人何志阳,系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何志阳,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省泉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何志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庄建成支付货款人民币249924元及利息(息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9元、执行费人民币3649元;责令被执行人何志阳对被执行人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何志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何志阳的财产,但查无��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何志阳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南安梅山汝华箱包厂、何志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