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三妮与王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妮,王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520号原告杨三妮,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新金,男,52岁左右,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杨三妮与被告王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妮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