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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三妮与王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妮,王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520号原告杨三妮,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新金,男,52岁左右,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杨三妮与被告王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妮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