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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杰、魏层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魏层,叶汉锡,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李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43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层,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汉锡,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柳青工业区3号路,法定代表人喻孝华。诉讼代表人喻孝华,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人李腾飞,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毛劲松,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以义检刑诉[2016]第2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魏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叶汉锡、李腾飞、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徐登洲,被告人魏层,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汉锡,被告人李腾飞及其辩护人毛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理商李某通过被告人魏层(“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采购3018“MengNa梦娜”牌袜子100箱,并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魏层支付50000元货款。后被告人魏层、刘杰夫妻二人从他人处采购裸胚袜子并从被告人叶汉锡处(义乌市工人北路414号“义纸快印”)非法印制假冒“MengNa梦娜”商标包装材料。期间,被告人叶汉锡通过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腾飞(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厂长)印制了假冒“梦娜”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70000件。后被告人魏层、刘杰安排人员在浙江梦娜花园13幢2单元302室等地使用上述材料进行包装生产。于2016年4月初将99箱假冒“MengNa梦娜”商标的袜子(单价3.57元,价值人民币126460元)出售给代理商李某。2016年4月20日,市场监管局在梦娜花园13幢2单元302室查扣到标有梦娜商标的包装纸及成品。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从梦娜花园处查扣的3642双“梦娜”袜子及61条一体裤共计价值人民币8027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理商李某通过被告人魏层(“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采购3018“MengNa梦娜”牌袜子100箱,并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魏层支付50000元货款。后被告人刘杰从他人处采购裸胚袜子并从被告人叶汉锡处(义乌市工人北路414号“义纸快印”)非法印制假冒“MengNa梦娜”商标包装材料。期间,被告人叶汉锡通过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腾飞(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厂长)印制了假冒“梦娜”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70000件。后被告人魏层、刘杰安排人员在浙江梦娜花园13幢2单元302室等地使用上述材料进行包装生产。于2016年4月初将99箱假冒“MengNa梦娜”商标的袜子(单价3.57元,价值人民币126460元)出售给代理商李某。2016年4月20日,市场监管局在梦娜花园13幢2单元302室查扣到标有梦娜商标的包装纸及成品。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梦娜花园处查扣的3642双“梦娜”袜子及61条一体裤共计价值人民币80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杰、魏层、叶汉锡、李腾飞、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李某、郑某、王某、喻孝华的证言,被告人刘杰、魏层、叶汉锡、李腾飞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魏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叶汉锡、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李腾飞为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司的厂长及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杰、魏层、叶汉锡、李腾飞、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徐登洲提出,被告人刘杰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毛劲松提出被告人李腾飞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魏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叶汉锡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四、被告单位义乌市中阳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五、被告人李腾飞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六、扣押在案的假冒“MengNa梦娜”商标的包装纸及成品袜子,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杰、魏层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李海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献 华人民陪审员 王 建 年人民陪审员 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玲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