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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向仕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仕铭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788号罪犯向仕铭,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中区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仕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被告人向仕铭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仕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6年3月28日,本院以(2016)渝05刑更1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向仕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向仕铭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仕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仕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