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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执行艾某等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艾某,齐某甲,齐某乙,师某,贾某某,孟某某,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619号申请���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艾某,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齐某甲,女,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某乙,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胡家村。被执行人师某,女,1963年1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6年6月3日生,满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胡家镇。被执行人孟某某,女,1975年6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某丙,男,1967年12月8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