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子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子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2539号罪犯周子凤,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作出(2003)川凉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子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子凤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7月5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44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10月17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9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7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7月16日作出对其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月6日作出对其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周子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子凤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子凤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子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8.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定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考核日记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子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子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