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倪学勇与谭乐飞、陈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学勇,谭乐飞,陈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3377号原告:倪学勇。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谭乐飞。被告:陈冠华。原告倪学勇与被告谭乐飞、陈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乐飞、陈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倪学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购买原告橡胶材料进行加工,至2014年9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0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谭乐飞、陈冠华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谭乐飞、陈冠华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鞋底厂,原告从事销售再生胶生意。2014年7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再生胶价值7200元,被告谭乐飞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条欠款金额(大写)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欠款原因:再生胶欠款人:谭乐飞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19日被告再次购买再生胶价值3600元,被告谭乐飞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条欠款金额(大写)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欠款原因:再生胶欠款人:谭乐飞2014年7月19日”,该份欠款条的右上角标注“欠2块”字样,原告称系欠被告两块再生胶,每块200元,已在诉讼请求总额中予以扣除400元;2014年7月21日被告再次购买再生胶价值3600元,被告谭乐飞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条欠款金额(大写)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欠款人:谭乐飞2014年7月21日”,以上欠款共计14000元(7200元+3600元+3600元-4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款条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就再生胶买卖自愿达成合意,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谭乐飞与陈冠华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谭乐飞与陈冠华应当共同偿还货款140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乐飞、陈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学勇货款1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随本金一并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谭乐飞、陈冠华负担。保全费160元,由谭乐飞、陈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