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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与刘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刘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263号之一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湾丘彝族乡麻窝村*组**号。经营者:曹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刘随兵,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诉被告刘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承担。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