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岳平诉被告王守红、王育林、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平,王守红,王育林,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3民初1017号原告岳平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守红被告王育林被告王广红被告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茂胜,公司经理。原告岳平诉被告王守红、王育林、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虎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七林、彭萍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平及其代理人潘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守红、王育林、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平诉称,2015年6月24日,被告王守红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原告岳平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按月息3%计算利息。被告王守红、王育林、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该笔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守红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守红履行借款协议,偿还全部借款,并按借款协议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守红、王育林、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原告岳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王守红的结婚证、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款合同。1、拟证明被告王守红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内利息为月息3%。2、逾期需按约定利率的50%支付违约金。3、逾期还款的需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4、约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为罗田,管辖地位罗田县人民法院。证据三:借款保证合同。拟证明王广红、潜江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王守红的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四:银行转账记录、收条两张。拟证明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转账向被告王守红支付借款192万元、支付现金8万元。证据五:22800元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保单、5637元的保险费收据、8000元的律师代理费收据。拟证明被告需承担上述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上述证据被告王守红、王育林、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被告王守红、王育林、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岳平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王守红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原告岳平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按月息3%计算利息。原告岳平向被告王守红转账支付192万元,现金支付了8万元。王守红分别出具了两份借据,被告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时王育林系王守红合法夫妻。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守红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除在诉讼中王育林代为偿还70万元外,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的利息4800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期间的利息;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第1-4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守红与原告岳平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合法有效,故被告岳平向原告借款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超出法律的规定,超出部分无效。该借款合同签订时王育林与王守红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守红、王育林共同清偿。被告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守红、王育林偿还岳平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王育林已支付70万元可抵偿本息)二、被告王广红、潜江天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均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王守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228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方虎林审判员 张七林审判员 彭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