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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962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已与被告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