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962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已与被告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