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9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825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工业园。经营者:李福星,该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兆林,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南街162号。法定代表人:张锡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1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