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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良明与欧吉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明,欧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204号申请执行人:王良明,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欧吉敏,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良明与被执行人欧吉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吉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良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吉敏支付执行款585212.5元及利息,执行费8252.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欧吉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欧吉敏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王良明支付执行款585212.5元及利息,执行费8252.1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欧吉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良明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