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吉祥与范全民、范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吉祥,范全民,范惠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266号原告余吉祥,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孙向峰,系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全民,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生,住济源市。被告范惠玲,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范全民、范惠玲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系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地址济源市济水大街紫罗兰家园门面。负责人季竹玲,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吉祥诉被告范全民、范惠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吉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吉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吉祥负担。审判员 孙岩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