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8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苗振华与杨云志、许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振华,杨云志,许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881-2号原告:苗振华,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杨云志,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许云芳,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38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告杨云志在建设银行的工资款8万元。二、解除查封原告苗振华提供担保的李娟所有的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三里杨杨西队房产。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