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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庄与李青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庄,李青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庄,女,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李庄因与被上诉人李青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4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庄上诉称,被继承人于1998年1月1日去世,留有位于济南市经五纬十二路房产一套,2014年9月,该房产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全部由被上诉人李青领取,本案的主要遗产是拆迁补偿款,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济南市市中区,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李青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交的殡葬证存根载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为纬十二路。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为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二路房屋,本案所涉拆迁补偿款也为拆迁该房屋所来。故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李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