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明斌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斌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斌,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抓获并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明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粤53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明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2月上旬,被告人陈明斌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沈某,之后,双方闲聊。同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明斌约被害人沈某来到罗定市罗城街道某茶餐厅见面,二人在闲聊中,被告人陈明斌又叫来两个兄弟喝酒,后又到附近的某酒吧继续唱歌喝酒,然后,回到罗定市素龙街道赤坭村委赤坭村一商店继续喝酒。次日凌晨,被害人沈某的家人打电话给沈某,得知沈某在赤坭村。被害人沈某的家人罗某、罗某1、沈某1、沈某2等人驾车来到赤坭村接沈某,与被告人陈明斌发生争执后继而扭打。后来村中有很多人走出来,对被害人沈某、罗某、罗某1、沈某1、沈某2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沈某轻微伤。被告人陈明斌伙同他人以被害人罗某等人入村打伤人为由向被害人一方索要35000元作医药费,还打烂被害人一方的摩托车、强迫被害人的家属写赔偿协议,否则,不让被害人一方出村。当被告人陈明斌收到35000元后,才准许被害人一方离开赤坭村。事后,被告人陈明斌分给“猪仔”15000元、“妹形”5000元,余下赃款归其占有,用于喝酒消费。另查明,被告人陈明斌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5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陈明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明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陈明斌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明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上诉人陈明斌上诉提出意见:原判量刑过重。主要理由:1、上诉人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也没参与向被害人一方索要医药费。2、上诉人左脚骨折已有二、三年了,需要做手术,行走不便。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酌情减轻刑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明斌敲诈勒索的事实、敲诈勒索的数额35000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明斌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意见的综合评判:经查,1、据被害人沈某、罗某、罗某1、沈某1、沈某2的陈述均证实案发当晚,上诉人陈明斌约被害人沈某外出喝酒、聊天,又将被害人沈某带到罗定市素龙街道赤坭村委赤坭村,时间约凌晨3时许。后被害人沈某的家人打电话询问被害人所在何处,陈明斌告诉被害人沈某的家人所在上述地点。被害人沈某的家人来到罗定市素龙街道赤坭村委赤坭村时,准备带被害人沈某离开时,与陈明斌等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之后,陈明斌等人以被害人沈某的家人打伤人为借口,强行要被害人沈某的家人赔偿35000元后,才能离开现场。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材料证实陈明斌索取了被害人沈某的父亲沈某3支付的赔偿款35000元。上述言词证据、书证足以证实上诉人陈明斌等人与被害人的家人产生纠纷且发生争打,并以被害人的家人打伤人为借口,强行向被害人的家人索取35000元,才能离开案发现场的事实。原判依据上诉人陈明斌的犯罪事实、性质、索取数额及社会危害后果,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2、上诉人陈明斌上诉辩解提出其左脚已骨折多年、行走不便而需要做手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陈明斌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陈明斌犯罪所得的35000元,应当退赔给被害人的家人。原判未依法判令陈明斌退赔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与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未判令陈明斌的退赔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明斌上诉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6)粤53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明斌的定罪与量刑部分。二、责令上诉人陈明斌退赔35000元给被害人沈某的亲属沈某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伟扬代理审判员 罗 杰代理审判员 杨魏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靖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