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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连仁志与刘恩礼、刘希霞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4执26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民生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方正林业局公安局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新立街。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方正林业局加工一厂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新立街。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连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林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应支付欠款64648.00元,案件受理费1416.00元,共计6606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7504执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德勇审判员  戴永生审判员  谭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立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