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钟国庆,吴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国庆,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秋水村***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起,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鳌峰坊**号*座203。再审申请人钟国庆因与被申请人吴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钟国庆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钟国庆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国庆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珺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