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赵晓稳、杨晓萍、陈桂玲、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赵晓稳,杨晓萍,陈桂玲,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80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负责人赵永文。被执行人赵晓稳,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萍,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桂玲,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平。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晓稳、杨晓萍、陈桂玲、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第一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5000元、截止2016年6月22日已产生利息8163.2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96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晓稳、杨晓萍、陈桂玲、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第一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随后依法扣划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高楼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08312.23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剩余案件受理费2183元申请人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8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