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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宝均与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均,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94号原告:张宝均,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镇店东张村光明三区21号。被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内迎宾路以西,衡德高速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石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均与被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为原告张宝均提供担保江丙忙的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账号50-414901130754608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