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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4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晓丹与孙伟、林良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丹,孙伟,林良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丹,女,1981年8月5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孙伟,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林良克,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丹与被执行人孙伟、林良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2016)浙0382执4074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29000元,剩余执行款还款的期限较长。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及利息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40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