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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7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5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传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室浙商大厦A幢411室。法定代表人:陆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总经理。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76-1号保全裁定书,查封陈德平提供担保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路物资局宿舍7-1号丁102室的房产(滁房产证2000字第××号);查封吴国斌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2幢402室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查封姚士华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菱溪南路2059号红三环家园B1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查封朱连震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丰乐山庄清风园6幢605室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2016年10月26日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德平提供担保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路物资局宿舍7-1号丁102室的房产(滁房产证2000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吴国斌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2幢402室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姚士华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菱溪南路2059号红三环家园B1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朱连震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丰乐山庄清风园6幢605室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桂吾琼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