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37102-1),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南港村。法定代表人池仁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浩毅、XX,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87890-4),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临半路118号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孙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1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260866.44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月利率1%,其中:2505447.18元从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1755419.26元从2014年6月7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及“80%货款”计算至2014年5月15日止的违约金86393.2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2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2日,本院发函至杭州市拱墅区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财产。2016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瑞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故无法处置。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