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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大冶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大冶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督13号申请人: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燕窝地。法定代表人陈扩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赤东、毛淑琴,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大冶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恒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冶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3日发出(2016)鄂0281民督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大冶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大冶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人请求支付的金钱数额与其实际取得的金钱数额不符,属于数额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鄂0281民督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418元,由申请人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