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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河路5号7#。法定代表人:李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钱秋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本院在执行原告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9409.11元及质保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福根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代理审判员  刘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