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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余文秀与王强、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秀,王强,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022号原告余文秀,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委托代理人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强,男,汉族,汉川市人,司机,住汉川市。被告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棉花原种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44-8号。代表人方旺保,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秀诉被告王强、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文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文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秀撤回对被告随州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吴 华审判员  付正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