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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号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10****6账户内资金****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门支行6105****6账户内资金***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