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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立诚与张晓东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立诚,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307-1号申请执行人袁立诚,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被执行人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汽贸物流园经。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如意豪庭小区如意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02民初47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东位于颍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10号凤凰御景园39A幢01室房产(证号:2011113131、2011113132)。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晓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