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春芳与被上诉人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春芳,王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7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谢春芳,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系谢春芳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伟,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上诉人谢春芳与被上诉人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谢春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春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贺春旺、被上诉人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谢春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强代理审判员 张瑜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