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樊秀珍与高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秀珍,高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1596号原告:樊秀珍,女,汉族,1960年10月2日出生,山西博奥建筑纠偏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中国中车集团职工,住山西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秀珍与被告高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秀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秀珍撤回起诉。诉讼费662元(已减半)由被告高兴负担。审 判 长 乔守忠人民陪审员 卢振章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