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5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孙竹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孙竹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930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宽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星。被告:孙竹松。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孙竹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