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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7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克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克余,方琴英,方杰,吴巧巧,吴文荣,张茶仙,陈建忠,龚争艳,东阳市荣仙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镇荣仙厨具商行,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陈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291号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如全。被告:义乌市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琴英。被告:黄克余。被告:方琴英。被告:方杰。被告:吴巧巧。被告:吴文荣。被告:张茶仙。被告:陈建忠。被告:龚争艳。被告:东阳市荣仙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荣。被告:义乌市稠城镇荣仙厨具商行。经营者:吴文荣。被告: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余。被告:陈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黄克余、方琴英、方杰、吴巧巧、吴文荣、张茶仙、陈建忠、龚争艳、东阳市荣仙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镇荣仙厨具商行、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陈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