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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金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10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人李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正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8月18日16时50分许,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上疃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端左转弯时,因措施不当,将坐在昌盛路38号门口处的刘某(女,殁年81岁)相撞,致刘某因胸腹腔多脏器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金龙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同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违章驾车肇事的经过。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害人亲属对李金龙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法院追究李金龙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人杨某、宋某、常某、程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车辆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李金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提出被告人李金龙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该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红星人民陪审员  刘显春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