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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3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梁山县韩岗镇时庄村村民委员会、梁山县韩岗镇付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与山东济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济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梁山县韩岗镇时庄村村民委员会,梁山县韩岗镇付庄村村民委员会,梁山县韩岗镇齐岗村村民委员会,梁山县韩岗镇季庙村民委员会,梁山县韩岗镇西孙庄村村民委员会,梁山县韩岗镇荣店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济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1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昌,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杨春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县韩岗镇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恩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建国,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县韩岗镇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元胜,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建国,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齐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成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兴良,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县韩岗镇季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丙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兴良,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县韩岗镇西孙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连生,主任。委托代理人于章杰,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县韩岗镇荣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荣建祥,主任。委托代理人尹东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茂坤,董事长。上诉人山东济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3)梁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3)梁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纯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