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邹继明申请执行于兆君、郝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继明,于兆君,郝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邹继明,男,1972年09月19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于兆君,男,1974年10月22日,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郝慧玲,女,1976年03月04日,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邹继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兆君、郝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守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智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