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亿锐佳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亿锐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亿锐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路。法定代表人周孟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路。法定代表人柯志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704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查明,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作出了(2016)鄂0704民初76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优克精密刀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见拍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 冲执行员 汪向东执行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