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爱凤与冒庆华、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凤,冒庆华,张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徐爱凤。被执行人冒庆华。被执行人张春香。申请执行人徐爱凤与被执行人冒庆华、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冒庆华、张春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爱凤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670元。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周茂华执行员  戴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